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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家:上调个税起征点对不纳税的低收入者无好处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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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会”期间,个人所得税改革,特别是上调个税“起征点”、以家庭而非个人作为征收主体等话题,成为与会代表、委员们讨论的一个热点。鉴于个税改革涉及亿万百姓切身利益,各大媒体也争相报道。不过,安永负责华北地区个人所得税业务的人力资本合伙人糜懿全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个人收入不仅包括工资薪金,因此单纯提高针对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对收入的第二次分配意义不大,个税改革宜整体推行。在中国现行税制下,税负是分类征收的,税率最高的是工资薪金税,最高可达45%,而利息、股息、财产转让所得等的税率都不相同,炒股的收益免交所得税。北美发达国家企业所得税与个税税率之间的平均差异不超过10个百分点,而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为25%,大大低于工资薪金税最高税率45%,这导致一部分高收入人士设法将收入转移到公司,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此背景下,中国工薪阶层而非高收入人群成为纳税“大户”,不利于扩大消费,不少人都希望上调现行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对此,糜懿全告诉记者,提高“起征点”对收入第二次分配的影响很有限:依靠工资薪金的中产阶层的确可以少交一点税,但对本来就不纳税的低收入人群来说其实并没有什么好处,且不能有效地对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进行第二次分配。因此,大家关注的焦点应放在整体的个税改革而非仅仅提高个税“起征点”上。尽管个税“起征点”上调的意义不大,但糜懿全认为,根据消费价格总水平(CPI)调整“起征点”和各级税率,应该成为一个例行机制。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每一年都会根据来年的CPI预测数据进行相应调整。糜懿全认为,目前中国推行个税改革恰逢其时,目标是从现行的分类税制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鉴于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他建议第一步可考虑综合申报,其次是降低税率,最后是实施特殊扣除。具体来说,可以将现行按月纳税改为按年度征收,先按月预缴,到年底时汇总所有情况分析,对预缴税额多退少补。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糜懿全认为,我国可将目前共9类的个税合并为两类,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主动型收入归为一类,实行统一税率;资本投资收入等被动型收入并为一类,采用低税率,但低税率是有条件的,比如要求你长期持有股票等。他预计,近两年中国将会就个税改革拿出一个比较具体的方案。最近有报道称,国家发改委正在修改《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不久将上报国务院。该细则的一个突破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进行个税征收,以此降低税负。对此,糜懿全表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税,北美少数国家可以选择以夫妻为单位申报。不过,在以个人为单位申报时如果你要抚养孩子或老人,税务部门允许你额外抵扣,减轻负担。在菲律宾、东欧等国,税务部门把抵扣额分为基本抵扣额和特殊抵扣额两大类,前者类似我国2000元的个税抵扣额,后者则是针对特殊人群的抵扣,包括医疗费用、首次购房的贷款利息、教育费用、捐赠等。糜懿全认为,中国可以借鉴这些做法,并表示,在进行抵扣时要看综合收入,分别对待。在回答记者对中国个税改革面临哪些挑战的提问时,糜懿全认为,最大的挑战在执行层面。他说,中国的个税是国家制定政策、地方征收,而地方在征收时会遇到在现有体系下能否有效执行的问题。另外,繁杂的个人信息,特别是今后如果采用以家庭为主体征收将如何收集,银行系统如何将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等也是中国将面临的主要挑战,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加以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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